死才算工伤,难道是逼人去死?
今年2月,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从事环卫工作20年的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如今,张志娟生活不能自理,治病的钱也没有着落。香坊区城管局曾送来7千元,但后来被索回。城管局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5月15日 东北网)
张志娟的遭遇,到底是制度的缺陷还是人性的缺失?都说制度无情人有情,先不论张志娟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就算确实不能算工伤,但她终究是在工作岗位上出的事,出于人道主义,用人单位也不应该要回给人家救命的钱。但事实却很残酷,制度PK人性,终归还是制度占了上风。难怪有网友建议把“殁成工伤”定为成语。
早前,也不时看到如此荒唐的工伤认定案例,据《合肥晚报》报道:因为长时间加班,定远县一家银行的职员曹军突然昏倒,后被确诊为脑干出血,苦撑7天后宣告不治。在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曹军遗孀李女士又接到另外一个坏消息: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丈夫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难道多活几天也是错?
事实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如此不人性化的规定早该废除。这与逼人去死毫无差异。
早在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作出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工伤的修改,引起热烈反响,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
我们期待,“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的规定能早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