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奖”,不能羊毛出在羊身上
拾金不昧或可获10%实际奖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该规定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此消息一经媒体报道便引起了广泛关注。(2月13日 广州日报)
“拾金不昧奖”是否该设及设立的比例,都成为网友们议论的话题。有网友就说,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没有像广州这次将比例明确为“10%”而已。有的网友则认为,“拾金不昧奖”是对道德的侮辱,拾得人若接受奖金,性质就全变了。另外有网友则认为,“拾金不昧奖”可设,但是比例不宜硬性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向周边的同事和朋友做了简单的调查,有同事这样认为:设“拾金不昧奖”其实是政府为了挽回我们一部分人正在滑向谷底的道德的一种手段,想借此鼓励人们拾金不昧的行为,算是一种道德教育。有朋友则这样说道:“如果拾得人道德败坏,即使是拾来之物,仍然想拥有100%,10%的奖金又有何吸引力?”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都觉得自己的看法有道理。但是,笔者却不能认同鼓励拾金不昧是对道德的侮辱这种说法。首先,拾得人将所拾之物上交,而不是直接截留10%。此外,并不是拾得人主动要求得到奖金,而是政府给予的奖励,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更何况,拾得人有自主权,有接受和不接受奖励的选择权。
不过,笔者认为,奖金不应以失物价值的10%来定,比如重要文件、证件等物品并不是可以用钱来衡量的。政府可以设置多个标准,不同的范围获不同的奖励。
另外,笔者觉得,设立“拾金不昧奖”可行,但不能羊毛出在羊身上,奖金不应该由失主出,即使是失主自愿。建议设立“无主失物专项基金”,将拍卖无主失物所得经费纳入专项基金管理,再作为“拾金不昧奖”的各项支出。可这样收支分明,即有利于管理,也让拾得人没有心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