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公权力不被滥用,是国家治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13个坚持和完善”全面部署了推进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和举措,其中一条就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公权姓公不姓私,必须接受制约和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现实也证明了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不少腐败分子落马前都是地区、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他们错误地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唯我独尊、我行我素,用手中权力设租寻租、谋取私利。这些反面教材警示我们,必须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得到正确、规范行使。
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督促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坚持权责透明,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做到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必须坚持权责统一,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监督是治理的重要方面,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全文中,“监督”一词共出现52次,是高频词之一。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要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分类施策推进监察职能向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延伸,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的提升。党内监督和各类监督应当贯通,形成监督合力。要深化纪检监察、巡视、组织、审计、信访等协作配合机制,共享共用信息、资源、力量、手段和监督成果。要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方能赢得人心。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又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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