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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 52800 2019-8-19 10: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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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阳12319

    来自 四川省绵阳市 2019-8-2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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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l510723

    来自 四川省 2019-8-2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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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 10月 24日,在三江国际.澜岸小区共有业主801户中,有532户业主联名向城南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三江国际.澜岸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的申请,城南街道办事处委托“板桥社区居委会”依法依规启动了组建“三江国际.澜岸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 但是,“板桥社区居委会”在2019年4月19日发出“《关于三江国际.澜岸小区暂缓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在“12名报名业主中,存在9名业主不符合报名条件”为由,中止了筹备组的工作。“板桥社区居委会”在该《公告》中说:“若小区业主仍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意愿,可按上述条例与规定明确的事项再次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本小区532户业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简称:国务院物管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四川省物管条例),以及《四川省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的规定认为:板桥社区居委会“《公告》”的“暂缓程序”,在上列法律法规找不到这种程序规定;在实体内容上不符合《指导规则》)第22条的规定。 《指导规则》)第22条的规定:“业主有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包括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或者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违法拆改建筑结构装修、违法搭建、占用公共空间与园林绿地、非法 ‘住改商’、损害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非法组织集会等,业主大会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被选举权的形式予以限制,限制时限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根据第22条的规定,其含义有: 一、办事处和居委会不能直接限制有上列侵害业主权益的业主代表参与筹备组的工作的权利,只能“业主大会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被选举权的形式予以限制。”《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绵阳物管条例》)虽然赋予了该权利,但在2019年9月1日才生效,对本小区业主代表没有溯及力。办事处及居委会无权在9月1日前适用《绵阳物管条例》 二、本条所指“参与筹备组业主”有关违法拆改建筑结构装修、违法搭建、占用公共空间与园林绿地等违法行为的定义与定性,与9位业主代表无任何关系。 1、关于“违法拆改建筑结构装修”。本小区业主超过半数以上业主在自己专有面积的房屋范围内,没有任何人“拆改建筑结构”。 2、关于“违法搭建、占用公共空间与园林绿地”。超过专有面积的房屋范围外所进行的搭建行为,且具有“占用公共空间与园林绿地”的行为,才叫“违法搭建”。我们的业主代表根本就不存在“违法搭建”行为。 3、本小区多数业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的前提下的装修行为,是开发商、住建局、城管局等12个行政部门认可的行为;是本小区双过半业主集体的意愿,不存在侵害业主和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这个问题,完全是居委会不懂法的行为所挑起的。我们认为应留待本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和规范为好,作为一名绵阳人作为一名经开区人,我不知道为什么经开区人的都说,经开区官商合作的很“密切”政府无作为,物业成为开发商的走狗,愚弄我们这些平头百姓,每次找经开区政府,不是官腔就是踢皮球,只有在电影里能看到的阴暗面,在经开区这边真的是活灵活现,关于说9位业主违建问题,我们去找城管局给我们开具整改通知令,同时我们自已举报自己,我们小区801户人中534户人存在违建,请他们一视同仁,都给开违建整改令,城管局回复不给开,同时给我们说你们之前签的作废,重新报名,你们9位就有资格了,试问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就是这样用的,真的是官字两个口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吗?公理何在?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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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鸟瞰红尘110

    来自 四川省绵阳市 2019-8-28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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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鸟瞰红尘110

    来自 四川省绵阳市 2019-9-11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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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局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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