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 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每年元旦节(1月1日6时至22时)、春节(农历除夕6时至正月初六22时)、元宵节(农历正月十五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2、车站、码头、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3、影剧院、图书馆、商场、公园、集贸市场等公共娱乐场所或人口密集场所; 4、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大中小学校等教学科研单位的宿舍、办公、科研场所; 5、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6、输变电站、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重点保卫单位; 7、山林苗圃、风景名胜区、重要物资仓库等重点消防安全单位; 8、古城重点保护区:张飞大道以西,新村路以南到嘉陵江北岸的区域和南津关古镇。 三、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城区保宁街道办事处、沙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嘉陵江以北除古城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建设控制区,在此区域内指定地方进行个人燃放,且只能燃放产品标识注明为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指定燃放区域为鱼翅广场下方沿江边的空旷坝子。燃放后应当自行将卫生打扫干净,保持燃放区整洁。七里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各乡镇不属限放区域。 四、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销售和燃放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的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发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群众可向市公安局举报,市公安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公安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