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7-23 20:35
请问《物权法》在绵阳是否有效? 我是李超雄,绵阳市涪城区人,身份证号码:510723196611301356。2007年1月30日我从四川浩宇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93号青清怡苑1栋2层1号商业用房一套,面积501.51平方米,2011年5月3日通过房管局登记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 2011年5月底,我在卖房时得知我的房屋因陈辉与四川浩宇实业有限公司纠纷案执行中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6月1日,我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异议书,说明我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请求解除对我房屋的查封。 此后,我多次要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解封,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不予解封,也不回复,直到2011年7月19日,我突然接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我收到了(2011)绵执字第42-1号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 ![]() ![]() 但事实上: 1、我是善意购房,关于四川浩宇实业有限公司与陈辉之间的纠纷,我完全不知情。 2、我支付购房款的时间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同时支付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我在2011年4月29日支付购房款135万元,至今我没有见到相关证据。 3、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房产的查封,至今我未收到查封裁定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从未口头或书面告知过我。 请问: 1、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2、我合法购买的房屋是否受物权法保护? 3、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违法执行我该怎么办? 4、我已同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收取了定金20万元,现购房人要求我退赔40万元,合法吗?我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