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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427 2011-7-12 09:42 | 只看该作者
XX是一个单位的工程设计人员,公司为中国石油下面的二级单位,大家说是属于国企,但XX是一名外聘员工,也就是没有正式编制的边沿人员。公司对于外聘员工全是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工资每月1200,扣掉保险每月拿一千零几十块钱,其它补助比正式的也少一半。公司只给每位外聘员工购买五保,没有住房公积金。向领导提过公积金的问题,领导说大家都是这样的,所以问题不了了之。
对于劳务公司派遣员工,一直存在很多争议。仔细看了劳动法,确实也有劳务派遣的形式,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没强行明确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买什么,所以也就没什么办法。
最近重庆出台了《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看了这个后,才明白外聘人员的悲哀。针对这个保障条例,在此列出关于目前外聘员工没有达到这条例的相关条款,只想以此对比一下,成都为什么不能出台这样好的政策条例保护这样的劳动者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目前公司没有给外聘员工缴纳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的非派遣职工,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目前外聘的与正式员工没有达到同工同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一)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XX的工作是工程设计,在此工作时间已近四年,公司还有外聘达十年的,这种岗位也要算作派遣工种内吗?)

  (二)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职工的;(XX的合同都与劳务公司签,在此处工作的公司不与我们签合同)

  (三)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五十的;(XX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占公司总人数接近50%,具体占多少还有待统计,因为还在不断招外聘人员)

  (四)临时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职工存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 (XX在这个地方工作快四年了,刚来时合同半年一签,而且是与劳务公司签的项目合同,就是一个不存在的项目,约定项目完成后合同终止),09年新签的合同签了三年,这样满足这条规定吗?公司里像XX这样的外聘员工大有人在)。
XX公司在重庆也有分部,在那边的外聘同事要求公司按重庆最新条例来执行,可公司说不可能,最近还要将重庆的同事集体解约后让他们全部与成都的劳务公司签合同,其用意不明,暂时只能想到他们是为了规避重庆的这个劳动保护条例,其它动机不明。
重庆是一个直辖市,每每出台的政策都能以人为本,为什么成都就不能出台这样的政策来保护我们这样的人群呢?还有,政重出来后的执行问题,又由谁来监督???
现在大家都陷入了泥潭,不知道该怎么跟公司谈判维护应有的合法利益,希望有相同经历的朋友和懂法的朋友来讨论一下,给予一点支持和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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