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应该应该从30岁划分

已有 495 次阅读2013-1-12 21:02

未成年人应该应该从30岁划分

古人曰三十而立,言外之意就是三十岁以下的人不还能自立,主要靠父母的供养,所以又有了父母在,不远游的说法,现代社会大量的啃老现象更加证明了古人的英明。

《民法通则》把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等,十八岁以上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岁以上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岁以下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姻法》也规定父母有义务把未成年人供养到成年,也就是十八岁。

2013年研究生考试刚结束,报考人数达到了180万人,据说是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按照现行的教育阶段划分,十八岁应该是高中毕业的阶段,如果一次高考成功,也是在22岁左右毕业,如果读研究生毕业在25岁左右,如果读博士岁数还要大一些。如果顺利就业,希望成家立业最快也要奋斗十年左右。

如果父母把子女供养到18岁就不管了,后面的许多事情不好设想,一些对子女严重不负责,只生不养的男女更是拿18岁作为自己不管子女的武器,现代社会虽然文明,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但是弃婴的现象还是偶有发生,否则,也不会有河南兰考袁厉害收养一百多个父母健全的弃婴了。

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乡下人以为有必要把未成年人的年龄推迟到30岁,至于其他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结婚的年龄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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