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保留集资合作建房的生存空间
已有 606 次阅读2007-8-14 06:38
应保留集资合作建房的生存空间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单位集资建房,曾经是国家机关重要的福利来源之一。现在,也被国家一刀割断。房价高涨的今天,大家马儿大家骑,无论是机关人员,还是社会人员,大家都只能从市场购房。这是构建公正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首先,房产商们肯定是高兴和欢迎的。市场房源主要掌握在房产开发商手里,现在统一一个口子进出,所有新的购房客户群和潜在客户群,都向房地产开发商那里驱赶,房产商们的客户多了,利润自然也会多起来。
其次,没有条件享受集资建房的人群是高兴的。要下地狱,都下地狱,要购买高价房,都购买高价房。看起来,平等而又合理。
第三,国家也是高兴的。不会因为费用的减免,造成可能的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还可以通过拍卖而提升地价,让国家更多的得利,国家的利益肯定是最大限度的保住了、增值了。
单位集资建房,应该是我们国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所特有的产物。公正的讲,这项政策在确保城市大部分居民最大限度拥有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曾经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单位集资建房的确是好处多多,最大的好处,就是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和销售环节的利润,因此,集资房房价,也就近乎于房产的成本价。设想,如果没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巨额利润,房价应该至少降低百分之好几十吧?房产价格降低了,受益最大的肯定是房产的消费者,也就是普通老百姓。
既然,集资建房有这样大的好处,仅仅让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享有,那肯定是不公正的。现在,在我们割断单位也就是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的门路的同时,应该允许和鼓励民间普通老百姓们集资建房。也就是,几十户甚至上百户有住房需求的老百姓联合起来,与房地产开发商们同等竞争有关土地、同等享受有关政策,通过内部消化,满足百姓们自己的住房需求。
或者,直接由政府出面,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组织老百姓们合作建房,这样做应该不会造成国有资产和收益有多么大的流失,况且国有资产不就是全民资产吗?适当流失到老百姓手中,应该不会有大错。同时,民间合作集资建房,也会在尽量避免房产商不当利润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百姓的权益。
据说,下半年房价还会继续高涨。如果真的能把民间集资合作建房作为现阶段高房价时期解决住房困难群体住房的补充手段,让没有住房的老百姓们也能享受一下集资合作建房这最后的晚餐,或许还是个不错的主意,值得深入探索、总结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