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神的胜利

已有 496 次阅读2007-8-16 06:34

法律精神的胜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规定,有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将依法不起诉: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二是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三是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四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五是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用法律的精神统领法律的条款”可是一句老话了。我看最高检这五条新规定,很具人性化,不但完全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而且符合法律最原本的精神。
  任何人都难免不会犯错误。只要改正了,就是好同志。而违法,就是犯了很大的错误;犯罪,就是犯了不可饶恕的大错误。违法犯罪,往往不单单是改正了,不再犯了那样简单,由于胃法犯罪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因此,违法犯罪的个体还必须接受应有的惩罚。判刑、坐牢,是违法犯罪者必须面对的结果和理应承担的代价。
  除开特定的犯罪集团和惯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很多触犯法律的行为,往往是偶然和冲动或者是心智不成熟、不理智造成的。其主观上不是故意,内心里没有预谋,社会危害并不严重,通过批评教育,就完全可以达到让其改过自新的目的。
  如果,我们非要上纲上线,单纯而简单的把那些初犯和轻微违法的人都一棍子打死,不但不会达到应有的惩戒教育的效果,而且还会伤害这些真心悔过人的感情。
  制定和执行法律的目的就是要让这个社会更和谐和睦。多一道减压的阀门,给初次犯错的人多一次机会,就会减少和消除这个社会更多的怨恨、敌对和仇恨。
  宽容是一种美德。而把宽容的美德,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这就是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体现。最高检察机关的这五条新规,看似不起眼,其实,很重要,也很有意义。它标志着我们国家和社会在物质生活日益发展发达之后,整个国家和社会在精神生活上也变得更加宽容和大度。而社会氛围的宽松、社会精神的宽容、社会容忍度的增强,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在不断的文明和进步,这是很好的事情,是标志性的事件,的确很值得我们欢欣鼓舞,大庆而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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