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望于企业,似乎过于天真
已有 633 次阅读2007-10-4 21:16
寄望于企业,似乎过于天真
看了华西都市报的报道,环保总局近日颁布实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明确:提供真实排污数据是企业的责任。具体内容为: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这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当然,办法也明确了,有能力自测的企业建立自测机构,没有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环保机构进行监测。
我并不以为环保总局的办法有多大的问题,相信企业能够遵章守法,这本来就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环保总局充分信任企业的诚信,把似乎原本属于自己的环境监测权利,下放给了企业。一方面,说明环保部门执法力量上的欠缺和不足,对于众多的排污企业,无力全面管理和检测,另一方面,说明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的充分信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企业与环保部门的关系,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经营的自觉。
但是,环保总局对于企业的高度信任存在这样的基础性瑕疵,企业存在的前提就是对于利润和利益的追逐,如何能够获取最大最高的利益和利润也就是企业和企业管理者的最大和最终目标。设想,如果没有环境保护部门的约束,也没有其他部门对于企业环境污染的干涉,那么所有的企业为了获取最高利润,肯定是会不择手段的全面彻底排污,以便最大限度的减少成本,谋求最高利润。
现在,有了环保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和约束。我们的企业不得不把环保设备投入作为企业运行的成本纳入,也不得不把环保设备的运行作为日常企业成本列入支出,或者是为自己的排污支付额外的排污费或者污染处理费等等。这在无形和必须之中,增加了和增大了企业运行的成本,从而也相应减少了企业利润。
从企业的天性而言,总是会想要最大限度的减少成本,减少了成本相应也就增加了利润。无论如何,如何最大限度的逃避环保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最大限度的排污,最小限度的支付污染成本,也就成为一些不法企业的另一种不法和潜在的选择。
环保总局的办法,恰好为一部分潜在的不法排污企业提供了“空子”。让一部分有条件进行监测的企业,自行提供排污数据。这有条件的企业标准很让人回味:什么样的企业算是有条件?显然,仅仅是有自己的检测设备,也就是说硬件上具备条件显然不够,还应该加上一条,那就是诚信经营的纪录。软件和硬件都具备的企业,才应该列入自行上报的企业。而且,环保部门和工商质检部门还应该建立相应的诚信档案,互相通用,不定期抽检考核才行。
之所以要对环保总局的办法提出意见,主要原因,还是对于资本牟利的先天特性的不放心。要知道,现在环保处理的成本相对较高,很多企业在内心深处还是不愿意上马这些额外的投资的。再加上,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够完善,各方面的漏洞和空子,很难保证一个办法就能够解决所有问题,更不可能完全寄希望于企业的自觉和自愿。
或许,我更赞成由环保部门全面彻底的直接对企业排污进行监测。但是,考虑到现实国情,对于环保总局这样不够完美的办法我也还是八成以上支持的。相信,只要执行好了这个办法,至少会有八成以上的效果,实现我们八成以上制定办法的目的和初衷。同时,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也应及时修正,既要满足于发展,也同时满足于和谐生存环境所能承受的基本环境容量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