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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老县城建成区
入住新县城居民安置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2008年5月12日地震(以下简称“5·12”)后老县城建成区(含北川中学,下同)入住北川新县城居民安置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绵府发[2008]37号)精神,结合北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县城建成区入住新县城居民安置按照“分类安置、适当救助、有偿取得”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老县城建成区因“5·12”特大地震彻底丧失城镇功能,县城整体异址重建,老县城建成区已作为地震遗址保护。政府鼓励支持老县城物权捐赠活动。
第四条 成立入住新县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老县城建成区居民安置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入住新县城安置对象:
(一)“5·12”地震时,户籍在老县城建成区且在老县城建成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城镇居民;
(二)“5·12”地震时,户籍不在老县城建成区,但在老县城建成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
(三)“5·12”地震时,虽在老县城建成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但户籍在老县城建成区且在老县城建成区有固定居住地并长期居住、未享受灾后重建住房安置政策的居民(“人户分离户”和“挂靠人口”在居住地按相关政策安置);
(四)“5·12”地震后,老县城原曲山镇茅坝村、新街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整体迁入新县城安置的居民;
(五)符合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的,依法结婚(仅限配偶且户籍在规定时间依法迁入到配偶户籍内)及依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新增家庭成员;
(六)“5·12”地震时,原户籍在老县城建成区的义务兵、三级以下士官、在校学生、“两劳”人员,并入原家庭户安置。
第三章 户籍、人口及住房产权认定
第六条 户籍、人口以县公安局认定为准,具体按《北川羌族自治县老县城建成区入住新县城居民户籍、人口认定办法》执行。
第七条 老县城建成区原自有住房产权认定以县房管局认定为准,具体按《北川羌族自治县老县城建成区居民原自有产权住房认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安置方式
第八条 “5·12”地震时,户籍在老县城建成区且在老县城建成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安置对象,凭《北川羌族自治县老县城建成区原自有产权住房、户籍人口认定书》,按照1—3人户户均9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人均30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申购救助价安置房安置。
1—3人户户均住房面积不足90平方米和4人及以上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成本价(1600元/平方米)减去救助价(600元/平方米)给予安置户货币补足;1—3人户户均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和4人及以上户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成本价(1600元/平方米)标准交纳购房费用。
第九条 “5·12”地震时,户籍不在老县城建成区,但在老县城建成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安置对象,凭《北川羌族自治县老县城建成区原自有产权住房、人口认定书》,按1—3人户户均9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人均30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申购优惠价安置房安置。
1—3人户户均住房面积不足90平方米和4人及以上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成本价(1600元/平方米)减去救助价(800元/平方米)给予安置户货币补足;1—3人户户均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和4人及以上户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成本价(1600元/平方米)标准交纳购房费用。
第十条 “5·12”地震时,虽在老县城建成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但户籍在老县城建成区且在老县城建成区有固定居住地并长期居住、未享受灾后重建住房安置政策的居民,凭《北川羌族自治县老县城建成区户籍人口认定书》,在可供房源内可申购成本价(1600元/平方米)安置房安置,若房源不足,可申请租房租金补助安置。具体办法由县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凡是符合有关租住廉租房政策的城镇居民,可按规定申请租住廉租房安置。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的安置对象自己租房安置的,可向县房管局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申请租房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凡在老县城建成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户,如自愿放弃在新县城安置的,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面积标准申请货币安置。申请货币安置时需提供异地安置相关证明。
货币安置金额=应享受安置面积×(成本价-相对应的申购价)。
第十四条 因“5.12”地震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自愿放弃申购安置房、租住廉租房的,可以通过纳入福利院统筹解决居住问题,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第五章 安置方法
第十五条 首先安置在老县城建成区原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安置对象,然后在剩余房源内安置在老县城建成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但户籍在老县城建成区且在老县城建成区有固定居住地并长期居住、未享受灾后重建住房安置政策的居民。具体办法按《北川羌族自治县老县城建成区入住新县城居民安置住房申购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安置对象愿意按照政府提供的安置办法进行安置的,以户为单位向永昌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社区(村)居民将申请交社区(村)受理核实,由社区(村)签署意见,报安置工作组、永昌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房管局联合审核,由县房管局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永昌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安置。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居民(含离退休人员)将申请交所在单位受理核实,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社区(村)、安置工作组、永昌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房管局联合审核,由县房管局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永昌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安置。
第十七条 安置对象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所购安置房的产权归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监护人不得随意处理其住房产权。若监护人放弃监护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申购安置房家庭所有成员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原老县城建成区内有自有产权住房并持有老县城物权捐赠书的安置户,由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免收国有土地出让金;由房管部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余的参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安置对象统一纳入社区管理。安置区内设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日常管理,代表和维护小区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 安置对象可按《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北府办发〔2009〕150号)文件规定申请购房贷款或按《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建(购)房政府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北府办发[2010] 73号)文件规定申请购房贷款。
第二十一条 安置对象申购安置房相关税费按灾后重建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安置房购房款由县财政局专户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安置对象须严格按照相应程序报批确认。若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助、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煽动、唆使不明真相群众聚众闹事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并暂缓安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入住新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执行,2010年12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