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示范幼儿园)威远县第一幼儿园 安全责任书 为了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幼儿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园实标,现就幼儿园、家长(或其它监护人、抚养人、下同)对幼儿安全事故的责任明确如下: 一、 幼儿园和家长都负有责任,对幼儿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培养安全防范能力,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二、 安全责任范围的划分: (一) 园内的危险建筑和其他危险物等未排除或未采取防护措施而继续使用造成事故的,由幼儿园负责;园内危险物乃虽还未排除但已宣布禁止使用或划定范围禁入,幼儿不听教育或警告,违反规定自选进入安全事故的,由家长(幼儿)负责。 (二) 因教师体罚幼儿而造成事故的,由幼儿园负责处理,园组织视其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教职工对幼儿在园期间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视而不见、不及时制止处理造成事故的,其教职工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 上课和组织集体活动发生事故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幼儿自身行为造成的,由该幼儿家长负责; 2、 幼儿相互间造成的,由有关幼儿家长负责; 3、 幼儿不听教育,违反操作程序造成的事故,由幼儿家长负责; 4、 教师操作有误,或未做必要教育和教师擅离职守而发生事故的,幼儿园负责处理。(幼儿园对事故发生负责的教师,可视情节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 幼儿在园内非上课时发生事故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幼儿自身行为造成的,由该幼儿家长负责; 2、 幼儿相互间造成的,由有关幼儿家长负责; 三、 幼儿在园内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是由于幼儿园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幼儿园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幼儿园应配合家长及有关部门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四、 事故一旦发生后,幼儿园及有关教职工、幼儿家长等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无故推诿,幼儿家长及有关售货员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幼儿园政党教学秩序,由此造成幼儿损失的,由幼儿家长及有关人员负责;违反治安规定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负责。 五、 上述有关方面和人员的责任,是指依照政策、法律规定和本责任书确定范围的责任。 六、 本责任书是依法治园内容之一。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监护人、抚养人)签字生效,有效期从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若幼儿中途因转学、休学等缘故离园,本责任书则失效。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由各班级、幼儿家长各存一份。 幼儿园盖章:(威远县第一幼儿园) 园长盖章: (杨敏) 幼儿家长签字: 班长签字: 2010年9月1日 (以上责任书一字未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