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下午,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雁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叶家宁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家宁从2005年3月起通过召集人员一起吃喝娱乐、免费提供毒品吸食、分包工程项目、提供经济资助等方式,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李某欧、李某波、周某富、卓某材、程某、张某等人,形成了成员固定、层级分明,有明确的分工的组织纪律及规约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于2012年12月起以叶家宁实际控制的鸿远公司为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00余万后对外高利放贷,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方式暴力催收,并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等方式以及指使组织成员向被贴身跟守的被害人索要“工资”的形式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为确立、扩大组织的势力和影响力,维护组织利益,该犯罪组织以威胁、恐吓、滋扰、纠缠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24起、强迫交易7起、敲诈勒索3起、非法拘禁3起、容留他人吸毒2起、开设赌场2起、抢劫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资阳市雁江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给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
雁江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各被告人形成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一审判决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叶家宁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为充分落实打财断血的方针,对组织、领导者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4名被告人判处共计189万元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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