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入住新县城居民安置住房申购办法

已有 550 次阅读2010-10-13 11:29 |个人分类:北川政策|

北川羌族自治县

老县城建成区入住新县城居民安置住房

申购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合理申购老县城入住新县城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房),根据《北川羌族自治县建成区入住新县城居民安置办法》,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以人为本,残疾人优先”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申购对象、批次、时间及地点

(一)申购对象:符合《北川羌族自治县老县城建成区入住新县城居民安置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且自愿申购安置房的安置户。

(二)批次: 第一批安置在老县城建成区有原自有产权住房的安置户;第二批在剩余房源内安置户籍在老县城建成区且在老县城建成区有固定居住地并长期居住的安置户(第二批次的安置房申购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购时间: 2010xxxx--2010xxxx

(四)申购地点: 永昌镇人民政府(xxxxx)

第二条  安置房房源

以下面积均为设计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含公摊)以测绘面积为准;A2类房屋地点为安昌镇沙金村(彩虹桥头),其余类别房屋地点均为新县城温泉片区。

房源统计表

                          单位:平方米、套

 

 

 

A1

43.96——59

138

A2

49

300

B

62.93——69.57

32

C

70.04——78.1

102

D

82.86

120

E

85.44——88.62

132

F

90.04——90.97

1253

G

91——103.9

1217

H

105.45——111.27

1651

I

120.76——122.68

1000

J

150.6

16

合计

584762.53

5961

第三条  户型(面积)的选择

在申购对象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选择户型(面积)的基础上,结合已建成的安置房,现对申购对象应选择户型(面积)做如下规定:

户型(面积)选择表

                         单位:平方米、户、套

类别

应选择户型(面积)

1人户

F

2人户

F类、G

3人户

H

4人户

I

5人户

J类、B+ F类、C+ D

6人及以上户

E+ H类、F+ F

如申购对象不愿意选择应选择户型(面积)时,就只能选择A1类,在A1类不能满足申购对象选择时,用A2类作为补充户型(面积),对申购对象是选择A1类还是A2类,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每户限购一套)

第四条  申购程序

(一)县房产管理局将安置房房源进行分类、编号,并进行公示。

(二)安置户向永昌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安置房申购表》。企业、社区(村)的安置户由原房屋所在地社区(村)受理、初审;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安置户由所在单位受理、初审。

(三)经安置工作组、永昌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房产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房产管理局对申购安置房的安置户进行分类、编号,并进行公示。

(四)采用摇号软件公开摇号,确定申购对象购买安置房的房号,并进行公示。

(五)申购对象到县房产管理局领取《安置房房号通知书》,并签订《安置房购买合同》。

(六)申购对象缴清安置房价款及维修基金等相关款项。

(七)申购对象与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安置房移交清单》,领取住房钥匙。

第五条  房号的确定

(一)将符合申购条件的安置户按审核后户型(面积)进行分类编号,再将对应房源进行分类编号后进行公开摇号,确定安置户购买安置房的房号,并进行公示。安置户购买安置房房号一旦确定后,不得更改。

(二)安置户持有效身份证明在安置房房号确定后15日内,到县房产管理局领取《安置房房号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安置房房号通知书》的安置户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房购买权利。

第六条  “残疾人优先”

符合安置房申购条件,且在申购的家庭成员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盲人或一级、二级肢残人员的安置户,可自愿向原房屋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优先选房申请表》,由所在社区(村)受理,再由县残联负责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优先在安置范围内的一、二楼公开摇号,确定安置户购买安置房的房号。

第七条  安置房结算

安置户在安置房房号确定后,与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安置房购买合同》,并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老县城建成区入住新县城居民安置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到县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清安置房价款及维修基金等相关款项。否则,视为安置户自动放弃安置房购买权利,永昌镇人民政府可实行其他安置方式安置。

第八条  安置房交付

县房产管理局应按安置房申购对象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及时通知安置户办理安置房移交手续。

安置户在办理完安置房相关手续后,凭有关证明,与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安置房移交清单》,领取住房钥匙。

第九条  权属登记

安置户在接收房屋90日内,应到县房产管理局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老县城建成区有原自有产权住房并持有老县城物权捐赠证书的安置户,由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免收国有土地出让金,并同时办理原老县城建成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房管部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同时办理原老县城建成区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老县城建成区有原自有产权住房但无老县城物权捐赠证书的安置户,由县国土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有偿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县房管部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附记中注明“有限产权”。

第十条  房屋互换

在县房产管理局房产服务中心建立安置房互换服务平台,为安置户互换安置房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在安置房结算完成后、办理权属登记之前,自愿达成互换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安置户,可到县房产管理局房产服务中心免费办理一次互换手续。

第十一条  监督措施

安置房申购过程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特邀监察员和县委县政府监督机构及媒体的全程监督,公开摇号过程由公证机关全程公证。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老县城建成区入住新县城居民安置住房申购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凡弄虚作假、骗取安置住房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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