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原老县城建成区内城镇居民
入住新县城安置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
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新县城居民入住安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县城居民入住安置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县境内涉及新县城入住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事业干部、工勤人员、临聘人员、村(社区)干部(含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委员)、共产党员和老县城全体居民、茅坝村和新街村全体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纪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分别按各自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对一般群众和企业人员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公安局和检察院移送的起诉案件的审理。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对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非行政监察对象、行政和事业工人、单位临聘人员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负有管理、审核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新县城入住居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新县城入住居民安置办法》规定的对象、原则、范围、期限、条件和程序等规定,严禁任何人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骗取入住资格。
县级各部门要负责任地审核本单位职工及家庭在原老县城的户口及人员构成、自有产权房屋等情况。
县公安局要按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核定老县城内原住户的户口及家庭人口,禁止突击入户、分户,虚增人口。
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各户的地籍情况。
县房产管理局要依据《房产证》等有效证件和规定的程序,准确认定各户的自有房屋产权,准确核定有户有房、有户无房、有房无户等情况。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把关审核各户人口及自有产权房屋。
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村民委员会要从严审核各户人口及自有产权房屋。
要严格区分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严格区分自有产权房、公产房、租(借)用房、单位房,严格区分原老县城户口与空挂户口、结婚和新出生人口。
第五条 主动清理和纠正老县城住房补助金领取中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
凡在老县城损毁房屋补助金的领取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就是骗取国家财产,必须予以纠正。
(一)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组织自查清理。
(二)凡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事业干部、村(社区)干部(含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共产党员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在
主动退缴虚报冒领补助金的,直接将款项存入廉政专户(账户:中共北川羌族自治县委办公室,账号:266201040004627,开户银行:农行曲山所),退缴情况将严格保密。
(三)除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事业干部、村(社区)干部(含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共产党员以外的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在
主动退缴虚报冒领补助金的,直接将款项存入: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廉政专户(账户:北川羌族自治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账号:266201040000013,开户银行:农行曲山所),退缴情况将严格保密。
(四)上述2、3项所列人员超过
第六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就新县城入住住房安排、原老县城自有产权房屋认定、家庭人口认定等事项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在调查属实后,按查实金额的10%给予最先举报人奖励(联名举报的,共同奖励联名人)。受理举报的单位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北川羌族自治县新县城入住居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电话: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4821390
县委组织部:4821127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县人民法院:4821006
县人民检察院:4822880
县人事局:4825807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821196
县房产管理局:4824119
第七条 建立新县城入住安置工作纪检监督组: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刘玉华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公安局长张德溥同志、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成同志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有关同志为成员。
新县城入住纪检监督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一)信访举报受理组:主要负责信访举报的收集、整理,提供案件线索。由县纪委牵头,公安局、检察院共同参与。
(二)案件调查一组:主要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的信访案件、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纪委牵头,县委组织部、人事局、检察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共同参与。
(三)案件调查二组:主要负责一般群众及国有企业职工骗取国家财产的信访案件。由县公安局牵头,检察院、经侦大队参与。
(四)案件审理组:主要负责案件调查组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处理和移送相关部门办理。由县纪委牵头,组织部、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共同参与。
第八条 重点查处如下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一)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1、不认真组织自查清理的;
2、不负责任地审核,上交或转移矛盾的;
3、明知虚假而不制止的;
4、收到群众举报不移送、不调查核实的。
(二)具有审核、审批职能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1、不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的;
2、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3、明知虚假而不纠正的;
4、收到群众举报不调查核实的;
(三)相关公民个人:
1、对拒不纠正、退缴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助金的;
2、自有产权房屋申报不实的;
3、签订假买卖合同,骗取自有产权房屋或为他人提供虚假自有产权房屋的;
4、擅自分户的;
5、提供或使用虚假结婚证明、出生证明,违规增加家庭人口的;
6、提供或使用虚假残疾证明,骗取优先选房资格的;
7、煽动、唆使他人弄虚作假或为弄虚作假提供便利条件的;
8、散布谣言、歪曲事实、制造矛盾,造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9、相互伪证、合伙骗取国家财产的;
10、强迫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假证明的;
11、假借他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作证的。
第九条 调查核实。收到群众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调查。调查取证必须有具有执法(执纪)权的二人以上参与。要重点辨别自有产权房屋证明的真伪,严格调查核实各种书面材料的真实性。
调查的重点:
(一)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的,要审核原件和复印件的真实性,防止伪造、复制或仿造,审核有无重复编号等情况。
(二)对不能提供《房产证》,只有相关证明的,列入重点审核对象:
1、核查其提供自有产权房屋证明的动机,严格区分故意与非故意。
2、要从当地社区、居民小组、所在单位中进行调查核实。
3、从周围邻居中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书面承诺,证明其真实性。
4、对提供书面买卖合同的,还要调查核实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第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纪委监察机关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除进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外,凡骗取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行政给予记大过;凡骗取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部门除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外,及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组织部门对涉及的领导干部一经查实,一律先行停职,再作处理。
人事、劳动部门对行政监察对象以外的一般人员、工勤人员按照单位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